如果车辆不幸发生了事故,且为对方全责,根据车辆及损伤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向对方要求贬值索赔。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部分车辆价值的贬损,与车辆由于事故导致的维修费用不是一回事。
通常只要车辆有保险,且事故发生时责任方驾驶员不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等情况,均会有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受损方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全额报销,而车辆价值的贬损是不包含在保险索赔范围内的,所以如果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车辆价值发生明显贬值影响的时候,这部分费用要由责任方个人/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收法律保护的,其中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事故车鉴定事故车鉴定评估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进行事故车辆贬损索赔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车辆较新的(发生事故时车辆自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不足1年或累积行驶里程不足2万公里);
2、事故导致车辆产生不可恢复原状的损伤的-一般指车身主体骨架结构受损、水泡、火烧、发动机变速箱出现严重故障及维修、安全气囊弹出需要更换的;
3、营运用车由于事故及维修导致经营受到影响的情况;
4、其它:如车辆本身价值较高、事故导致零部件拆卸更换部位过多或事故导致实际再出售价格影响较大等其它情况。
除上述几项以外的事故损伤,原则上法律是不支持要求贬值索赔,主要原因为一般轻中度事故导致的车辆损伤是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外观覆盖件更换、非主要机械部件更换或钣金整形/喷漆进行修复的,修复后对车辆后续使用影响较小,不会对车辆再次出售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对于此类情况,只要责任方能够按照受损方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所有问题修复即可-即“恢复原状”。
如果车辆满足上述几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进行车辆价值贬损鉴定的操作流程如下:
1、事故发生后,双方应于现场确定责任,并互留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信息;
2、将车送至受损方认可/制定的维修机构,对车辆损伤情况进行拆解报价;
3、在得到责任方及责任方保险公司认可情况下,对车辆进行维修;
4、在车辆完成维修后,联系正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具体车辆维修及贬损情况进行咨询,必要时可能会需要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维修结算单,以帮助分析具体损伤程度;
5、与责任方取得联系,告知车辆存在贬损的情况,并提出对车辆具体贬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的要求;
6、如果得到责任方的认可,可与责任方约定一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贬损评估,以消除对方对鉴定评估公证性的质疑;
7、如果未得到责任方的认可,可于取车后自行至鉴定机构进行贬损评估-对于此类情况,也务必要先与责任方取得联系,尽到告知义务;
8、评估时,应记得携带车辆相关手续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书)、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结算单,注意:维修前的估价单/拆解清单与结算单是不同,因为实际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维修方式的变更、零配件使用的增减或变更等情况,所以务必记得在车辆完成维修取车时,索要维修结算单;
9、评估时,会对车辆的损伤及修复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分析,主要目的有两个:
第一,公证维修机构的维修是否与结算单一致、是否存在与事故不相关的维修项目;
第二,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判断车辆损伤情况,同时对修复后的车况进行检测评估,确定车辆原成新率及受损修复后成新率;
10、在鉴定评估工作完成后,检测师会结合实际二手车市场对于评估车型的交易价格反馈信息对车辆的具体贬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
11、在拿到鉴定评估报告后,应与责任方再次进行联系,告知其鉴定结果,如果对方有意进行私下协商赔偿,可以报告中的贬损价格作为参考值进行具体协商;
12、在拿到鉴定评估报告后,应与责任方再次进行联系,告知其鉴定结果,如果对方无意愿进行私下协商赔偿,可将报告作为申请索赔依据,编制上诉书,递交至当地法院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对事故损伤程度不确定,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贬值索赔标准,可以在车辆修复后,第一时间与当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联系咨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部分车辆价值的贬损,与车辆由于事故导致的维修费用不是一回事。
通常只要车辆有保险,且事故发生时责任方驾驶员不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等情况,均会有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受损方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全额报销,而车辆价值的贬损是不包含在保险索赔范围内的,所以如果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车辆价值发生明显贬值影响的时候,这部分费用要由责任方个人/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收法律保护的,其中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事故车鉴定事故车鉴定评估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进行事故车辆贬损索赔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车辆较新的(发生事故时车辆自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不足1年或累积行驶里程不足2万公里);
2、事故导致车辆产生不可恢复原状的损伤的-一般指车身主体骨架结构受损、水泡、火烧、发动机变速箱出现严重故障及维修、安全气囊弹出需要更换的;
3、营运用车由于事故及维修导致经营受到影响的情况;
4、其它:如车辆本身价值较高、事故导致零部件拆卸更换部位过多或事故导致实际再出售价格影响较大等其它情况。
除上述几项以外的事故损伤,原则上法律是不支持要求贬值索赔,主要原因为一般轻中度事故导致的车辆损伤是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外观覆盖件更换、非主要机械部件更换或钣金整形/喷漆进行修复的,修复后对车辆后续使用影响较小,不会对车辆再次出售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对于此类情况,只要责任方能够按照受损方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所有问题修复即可-即“恢复原状”。
如果车辆满足上述几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进行车辆价值贬损鉴定的操作流程如下:
1、事故发生后,双方应于现场确定责任,并互留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信息;
2、将车送至受损方认可/制定的维修机构,对车辆损伤情况进行拆解报价;
3、在得到责任方及责任方保险公司认可情况下,对车辆进行维修;
4、在车辆完成维修后,联系正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具体车辆维修及贬损情况进行咨询,必要时可能会需要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维修结算单,以帮助分析具体损伤程度;
5、与责任方取得联系,告知车辆存在贬损的情况,并提出对车辆具体贬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的要求;
6、如果得到责任方的认可,可与责任方约定一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贬损评估,以消除对方对鉴定评估公证性的质疑;
7、如果未得到责任方的认可,可于取车后自行至鉴定机构进行贬损评估-对于此类情况,也务必要先与责任方取得联系,尽到告知义务;
8、评估时,应记得携带车辆相关手续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书)、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结算单,注意:维修前的估价单/拆解清单与结算单是不同,因为实际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维修方式的变更、零配件使用的增减或变更等情况,所以务必记得在车辆完成维修取车时,索要维修结算单;
9、评估时,会对车辆的损伤及修复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分析,主要目的有两个:
第一,公证维修机构的维修是否与结算单一致、是否存在与事故不相关的维修项目;
第二,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判断车辆损伤情况,同时对修复后的车况进行检测评估,确定车辆原成新率及受损修复后成新率;
10、在鉴定评估工作完成后,检测师会结合实际二手车市场对于评估车型的交易价格反馈信息对车辆的具体贬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
11、在拿到鉴定评估报告后,应与责任方再次进行联系,告知其鉴定结果,如果对方有意进行私下协商赔偿,可以报告中的贬损价格作为参考值进行具体协商;
12、在拿到鉴定评估报告后,应与责任方再次进行联系,告知其鉴定结果,如果对方无意愿进行私下协商赔偿,可将报告作为申请索赔依据,编制上诉书,递交至当地法院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对事故损伤程度不确定,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贬值索赔标准,可以在车辆修复后,第一时间与当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