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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
  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看,由自然资源的多功能性或多功用所决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实际上亦可视为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资源功用或资源价值,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水、土、能、矿、生等物质或能量,满足人类对这些资源的多样需求。二是环境功用或环境价值,即作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重要影响因素,直接决定环境质量或环境容量。三是生态功用或生态价值,作为农田、森林、草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直接决定各类生态的结构、功能和效率。四是经济功用或经济价值,即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道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五是社会功用或社会价值,即为社会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文化服务等。总而言之,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包括其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在内,其中经济价值是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核心体现。
  狭义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则是指决定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变化的、反映自然资源资产供求关系的基准或标尺。显然,这里主要指的是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真实、具体和相对稳定的体现。这种体现,往往集中表现为自然资源资产的科学、客观、合理的评估价格之上。在此,不必过度强调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解释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决定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因素较为庞杂,自然资源资产直接产生的经济收益是决定性因素;同时,自然资源资产的环境、生态、文化、社会等功能及其所决定或所产生的间接经济价值,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即时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供需关系(与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并非完全一致,取决于自然资源资产本身的稀缺性),同样显著影响着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水平。
  二、如何评估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
  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亦或称之为自然资源资产估价,是正确认识和评价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基础性工作。鉴于自然资源资产种类多、用途广、因素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或估价是极其复杂的。在此,重点简要地讨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或估价的主要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估价的主要目的。这就是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的健康流动或合理处置,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充分实现,确保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为各利益相关者相对均衡地分享。
  其次,需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估价的基本原则。一是直接价值为主兼顾间接价值的原则,立足主要评估的直接价值,同时在必要时兼顾适度评估间接价值。二是经济价值为主兼顾其他价值的原则,主要瞄准对经济价值的评估,必要时兼顾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等。三是分类评估基础上扩展至综合评估的原则。尤其关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之间的价值共生、共进关系(总体大于部分之和),也要关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共轭关系,现实中极易发生为了取得某种价值而放弃、破坏其他价值,并由此导致自然资源资产综合价值的损失。这也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的出发点、着眼点。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差异性——矿产、土地、水、生物资源资产价值变化特点差异显著——存量资源资产与流量资源资产的差异性;水资源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生物资源资产的周期性及季节性。
  再次,遴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成本法,其基本点是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生成或维护的成本来评估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或价格,成本高则价值或评估价格高,反之亦然。成本法一般包括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旅行成本(费用)法等。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生成或维护成本的累积来评估资产价值;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重新生成同样自然资源资产所需成本来评估自然资源资产有价值或价格;旅行成本(费用)法,则是根据旅行者为享受某种资源资产(一般是景观、生态或环境资源资产)的服务而支付的费用(通常表现为旅游景区或景点的门票等),来评估资源资产的价值或价格。
  第二类是收益法,即根据自然资源资产所生产或预期产生的收益来评估资源资产的价值或价格,收益高则价值或评估价格高,反之亦然,主要包括收益还原法、收益分成法、收益倍数法等。其中,收益还原法又称为收益资本化法、收益贴现法,即把某个时期可预期的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作为预期利润或利息,贴现为现在的资产价值亦即本金或初始投资,以此作为评估价值或价格的依据;收益分成法,则是从某个项目或某项活动的总收益中分离出自然资源资产的收益贡献或收益分成,作为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收益倍数法,则是根据历史上资产与收益的倍数关系,以收益乘以某个公认的倍数来计算资源资产的价值。
  第三类是市场法,即根据市场价格来评价资源资产的价值,包括现货市场交易价格法、期货交易价格法等。
  第四类是意愿法,即根据使用者或消费者为使用或消费自然资源资产的支付意愿或愿意支付的货币金额,来确定资源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格,包括支付意愿法、调查意愿法等,但二者只是有操作层面的细微差异。这四大评估方法,均有其相对适用的场合,其中一般首选的是市场法,尤其是其中的市场价格法,其次选择成本法或收益法,最后才是选择意愿法,且意愿法多适用于难以定量且主要依据使用者或消费者主观偏好或主观评判的场合,如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旅游及文化价值评估。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方法可以同时使用,相互验证、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和完善。当然,随着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相信会有新的方法不断产生。
  第四,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需要做好大量的基础工作,这其中,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价格、资产维护成本、资产收益等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处理等,是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为此要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基础台账在内的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同时,还应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度、可信度和互认度。
  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是一项理论性、方法性、规范性和政策性均很强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方法研究、规范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又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研究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共同努力,切实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